国家规定哺乳期几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以下简称《劳动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该《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和《计划生育条例》均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的法定标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单位必须给哺乳期的女职工发放工资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有约定,且这种约定并不违法,那么单位就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不向哺乳期的女职工发放工资了。
对于哺乳期的工资如何发放,主要看劳动合同或内部规定的约定。 一般来说,合同期内,除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争议外,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不可随意扣除哺乳期员工的工资。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