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包括哪些?
“儿妆”的范围,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立法规定。一般认为,其范围与“婴童”概念相关联,指从出生到12岁的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美国联邦法律将0~16岁的人纳入“儿童”范畴;在日本,《化妆品去除皱纹用成分添加方法准则》中,将“使用对象”定为“15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欧盟则将“消费者”定义为“欧洲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儿童化妆品(child cosmetics)”这一概念在国内也尚无统一界定。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标准中缺乏对儿童化妆品的定义,而有关婴儿、幼儿用品的概念又比较模糊,在学术研究和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同现象,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者制定专门性文件来明确这些概念的边界[1]。有研究者据此建议,可借鉴欧盟的经验,以年龄作为划分标准,将儿童化妆品定义为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化妆品[2]。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怎样定义儿童化妆品,其范围均取决于所使用的定义方式。倘若以是否“用于”14岁以下儿童作为界定标准,那么所有的儿童化妆品必然同时属于药械;反之,但凡以“用于”为判断标准的彩妆、护肤品,都不可能属于儿童化妆品。但无论采用何种定义方式,应当确定的一点是:儿童化妆品是相对于成人化妆品而言的。也就是说,只要产品标签标注了“儿童可用”或“适用于婴幼儿”,无论以年龄还是以使用性质作为界定的标准,该产品必然是化妆品而非药品或是医疗器械。这源于无论采用何种界定方式都会有一个共同的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中明确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腔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制品[3]。若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定义儿童化妆品,均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凡标注“儿童可用”或“适用于婴幼儿”的产品,无论属于哪种剂型,都属于化妆品范畴,而不可能是药品或者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