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年龄为儿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定义如下: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该定义简单明了且易于操作,同时,它又留给了各缔约国一个缓冲余地,即“任何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社会和经济条件,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以确定其本国境内的儿童范围;还可以规定某些条件,将某些人排除在儿童之列(如准许成年残疾人的特别照顾)。然而这样的规定必须以不歧视儿童或青年人为原则,并且要适当顾及儿童或青年人的特殊情况。”[1] 各个国家对儿童的定义都会有一定的出入,但是出入都不会太大。
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中国,不满16岁的人实施上述犯罪是犯罪的,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属于“儿童”。
那这个年纪的上限到底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计算与折抵】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十六年。据此,16岁-1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则出狱时已满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