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的孩子叫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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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我国法律亦未对“儿童”的年龄下限进行规定。但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有所涉及,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智力残疾的人是指由于智力缺陷或残障无法掌握基本的阅读技能、计算技能和语言技能,丧失或可能丧失从事简单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我们可以通过该法确定的“智力残疾”的定义反推出一个结论:只要不是智力残疾者,那么就是少年儿童(或者说未成年公民)。

那为什么要区分是否有劳动能力呢?因为年龄相同的未成年人拥有不同的认知能力和生理状态,有的能够上学而有的即将进入职业学校学习,还有的一部分人由于年龄太小还没有进入学校,而是在家里接受家长的教育。不能以年龄来一刀切地划分谁是儿童谁是成年人。有没有劳动能力正是判断年龄的重要标识之一。 至于“儿童”的上限年龄,我国现有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空白;相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有权决定最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是否适用死刑。

例如,在张高宁交通肇事案中[1],法院就认定了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判决时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的规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免除了对被告人张高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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